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昌吉自2017年1月1日起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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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)、《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)有关规定,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咨询向财政部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,经审核,予以备案。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7年1月1日起,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。

  • 中讯财务摘录自国家税务总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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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编辑:wanmei | 更新时间:03天前 | 昌吉浏览:32089次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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